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1) 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无正当理由迟迟不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无故拖延执行进程。
(2) 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违法处置财产。在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 违规终结本次执行。在没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情况下,草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执行,是指针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如果法院未全面调查财产就终结执行,就属于不当终本。
(5) 违法限制当事人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此外,还包括选择性执行、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等情形。
不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监督,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如果认为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例如,被无故终本的申请执行人、被错误查封财产的案外人、被执行超标的额的被执行人,都有权提出监督申请。
(1)向哪个检察院申请?
与生效裁判监督相同,遵循“同级监督”原则——向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载明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②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③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等。
④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