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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平台
时间:2017-09-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姜涛 盛艳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不仅关注行为而且关注行为人,关注的不仅是对行为的惩治而且关注行为人的回归社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离不开社会支持体系。长期以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存在两个特别现象:一是传统的“单位制”社会支持方式正在逐步瓦解;二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来自同事、同学及家庭的个体社会支持明显缺乏。就当前司法改革的动向看,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少捕、慎诉、少监禁,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化处理,必然对社会支持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在明确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内容的基础上,打造多元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平台,并着力建设以检察机关为中枢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

  组织系统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 

  社会支持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维体系,一般而言,主要包括社会支持的提供者、接受者、内容和运行机制等。

  社会支持的提供者。按照社会支持理论的表征,社会支持的提供者应当是由不同社会层次(如政府部门、群体或者个人)组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网络。社会支持的提供者除政府部门之外,还有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学校、基层自治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社会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在民间组织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有一定经验的社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等;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具有一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知识、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志愿者;有社会责任感和爱心,愿意为未成年人保护贡献力量的司法社工;等等。

  社会支持的接受者。刑事司法中,社会支持的接受者主要是指涉罪未成年人和重点青少年,特别是涉罪外来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比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通过司法渠道识别的部分困境未成年人,即受到虐待、忽视、性侵害及家庭监护严重缺失等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流动留守儿童等。

  社会支持的具体内容。根据社会学理论,社会支持的内容主要有物质性支持、精神性支持和工具性支持。物质性支持,主要是指财物和其他形式的亲社会性行为,包括大力扶持和发展帮教和观护基地,政府可通过减免税收等政策倾斜手段保障帮教和观护基地的长期发展。精神性支持,是指给予情感安慰。国家应大力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将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治疗、心理救治、社会调查、观护帮教、行为矫治、监督考察等专业事项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工具性支持,是指帮助个体解决实际困难的支持,包括以现有社会资源,通过专业化方法和技巧,帮助未成年人深度认识自我,恢复其社会生存能力,促其早日融入社会。

  社会支持的运行机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除了要发掘一切有益的社会资源介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外,还需要政策、制度、人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以形成自主运行的系统。同时,司法机关要联合作为后援保障的民政、慈善、民间组织等,确保志愿者资源、维权资源向未成年人倾斜,组建单位负责人参与协调议事机制,保证力量联动、工作连抓、资金连调的后备支撑。

  打造多元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平台 

  构建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不但要顾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及时矫正和去除标签化,也要考虑促使其最终回归社会终极目标的实现。而后者的实现,有赖于复合型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即需要司法、党政、学校、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打造多元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平台。

  打造专业化少年司法团队。公检法司按照“全域保护”思想,全力推行政法配套衔接机制,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司法职能部门,并实行目标跟踪考核。将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跟踪帮教、观护考察等各项制度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特殊制度在各个层面严格落实。同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落实交叉保护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更新信息数据库,全面形成“谁来保护、保护谁、如何保护”的专业工作链条,环环紧扣,快速处置。

  成立综合性儿童保护机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平台离不开机构建设,我国应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顶层发展战略,成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主管监督协调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协调资源的统筹,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办公室则负责日常事务,形成政府主导的保护管理体系和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从规章制度上明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安排部署、指导督促等主要职责以及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从而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社会体系。此外,建议政府将目前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能进行有效整合,建立综合性儿童保护局,统筹儿童保护事务,改变部门分散、权力虚置、多头管理的局面。综合性儿童保护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拟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推进儿童关爱保护和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并拟定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开发管理未成年人保护信息系统;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合作项目。

  组建立体化司法社工队伍。应以现有社会志愿者资源为重点,向外延伸至专业司法社工、教师、律师、心理师、社区矫正官、义工等各个行业的社会爱心力量,由面到点、深度挖掘,整合社会多方资源,培养专业化司法社工队伍,从事社会救助,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保障、心理疏导、代替性养护等具体服务;向重点青少年提供帮教等社工服务。通过以社区为平台的社会横向保护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纵向保护相结合,构筑互为补充的立体化、综合化保护体系。

  发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中的中枢作用 

  实践证明,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看,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全程介入诉讼活动,而且又是法律监督机关,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应当且能够在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立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作出了相应制度建构。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帮教等程序性规定。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合适成年人存在未能参与每次讯问或者侦查阶段的首次讯问;因其是办案机关聘请而使其中立性难以保障;具体案件确定合适成年人随意性较大;社会调查存在主体多元而分散,专业性急需提升;调查内容不尽一致,报告的形式多样;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面临帮教难等。要破解这些难题,发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中的中枢作用,至关重要。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具有自身的明显优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检察机关社会支持的内容包括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社会调查、心理疏导、附条件不起诉、跟进帮教等,应贯穿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并服务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社区矫正等各个环节。其次,检察机关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是通过专业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工作组织,积极与团委、公安、法院、民政、观护基地等部门联系,整合现有资源,配合政府部门、观护基地等开展转介服务,初步形成了司法程序内外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转介服务工作机制,在积极推动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中充分发挥作用。再次,在我国没有设立专门儿童保护机构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作为刑事司法的枢纽,检察机关应当勇担“儿童保护监察官”的角色,通过其特有的法律监督权能,为拓展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空间、争取各方面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作者分别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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