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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检察理论研究促进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时间:2019-1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创新从来不是空中楼阁,需要以检察实践为基础,要善于从检察监督办案中发现“真问题”,提炼“实做法”,从理论上深加阐释、精予指引,使理论研究真正“接地气”、有实效。 

检察理论研究还要有大格局,有“跳出检察看检察,立足检察谋大局”的意识,能够“以小见大”“由点及面”,从监督办案中发现问题线索、提出切实方案,有效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检察理论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整体研究格局,要坚持“多维”发力,加强引领保障,完善工作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研究,以与时俱进的检察理论指引发展变革的检察实践,促进新时代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树立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思维 

强化检察理论研究,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必要性,树立正确的检察理论研究思维。

一是善用历史眼光看待变革发展。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启示录,检察理论研究要在党史国史、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总结经验、增强信心、谋划未来。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检察理论研究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检察工作发展中的问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研究,全面认知检察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勇担新的时代使命,在一些根本性、关键性问题上要敢于并善于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发出充满自信的检察强音。要强化检察制度的“人民立场”,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方向,着眼于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检察实践问题,利用办案、调研、民意调查等方式,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提升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质量,更好地推进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是坚持实践导向直面突出问题。当前,检察机关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并行的检察监督办案总体格局。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要强化创新意识,以理论创新促发制度创新从而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创新从来不是空中楼阁,需要以检察实践为基础,离开了检察实践,一切创新都是没有意义的装饰。新时代检察事业的丰富实践,为检察理论创新、学术研究繁荣提供了源头活水、无尽动力。要善于从检察监督办案中发现“真问题”,提炼“实做法”,从理论上深加阐释、精予指引,使理论研究真正“接地气”、有实效。

三是培育域外视野丰富制度内涵。检察理论研究既要始终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检察底色”,突出和体现我国检察制度优势和独特性。也要放眼世界,兼收并蓄,主动融入世界法治发展交流交融的总体趋势,加强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工作,从深层次吸收借鉴人类先进的、优秀的法治文明和法律智慧,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当前,加强检察理念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需求日趋迫切,其中涉及检察权的属性、检察权的配置、检察管理规律等一些检察制度的根本性或者共性问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先进经验。

把握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着力方向 

新时代的检察理论研究要有的放矢,善于抓住检察改革发展中的主要矛盾。

一是加强与中心工作的对接跟进。要重点加强对保障维护国家安全、“三大攻坚战”、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数字经济等重大发展战略的理解与把握,紧跟经济社会发展大势,积极探索、调整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路径。检察理论研究还要有大格局,有“跳出检察看检察,立足检察谋大局”的意识,能够“以小见大”“由点及面”,从监督办案中发现问题线索、提出切实方案,有效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加大对检察基础理论的阐释构建。当前,检察机关主动顺应新形势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创新发展工作理念,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制度转型深化,通过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已基本形成了新时代法律监督总体布局框架。要认真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检察领域的贯彻应用,与时俱进、常思常新,加大对“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等理念的理论阐释与实践总结。要加强对检察制度发展规律、检察制度宪法基础、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实施、检察权运行等基本理论的研究,特别是要重点研究“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基础理论、不同检察权能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是加深对检察改革应用的研究探索。要站在更务实的角度,遵循司法客观发展规律,重点细化研究在检察职能调整和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的工作机制、检察业务质量评价体系、检察监督管理机制、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等具体问题,增强检察改革的可操作性,推动检察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方面,要加强刑事检察理论体系的构建,深化对捕诉一体运行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挖根治”能力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方面,要重点关注破解案件受理层级“倒三角”、我省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弱项等问题,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作用,如何有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践行精准监督。行政检察理论研究方面,要重点研究如何定位行政诉讼监督,积极探索检察监督“一手托两家”,着力解决我省行政检察工作不平衡问题。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方面,要不断思考优化案件类型结构,在完善与行政部门信息共享、督促检察建议落实、公益诉讼检察“等”外探索等方面下功夫。同时,还要关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未成年人检察等热点问题,有侧重性地开展调研工作。

优化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格局 

检察理论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整体研究格局。因此,要坚持“多维”发力,加强引领保障,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着力发挥“头雁”作用。我们要把检察理论研究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领导抓具体,切实发挥好组织、管理、协调作用,进一步推进工作机制、人才技术、激励保障等方面的具体部署落实。检察机关领导应当率先垂范,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有影响性的案件,并以此为契机,主动思考研究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检察改革重大理论问题和检察监督办案中的重要问题。

二是加快推进“检察智库”建设。检察理论研究决不能关起门来“孤芳自赏”“自论得失”。要主动融合法学界和其他政法系统的研究力量,坚持走“开放式”检察理论研究道路,进一步巩固与法学研究机构、重点研究刊物、专家学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努力画好浙江检察理论研究的“同心圆”,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检察理论研究智库群。今年,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被确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浙江省检察院也已在近日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就合作共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达成了共识,确立了十项合作共建机制。这些都是检察理论研究的宝贵“富矿”。我们要高度珍视、充分利用挂职交流、合作承担课题、学术实务研讨等平台机会,积极探索深化检校合作新路径,推动检察理论研究高质量发展。同时,也要继续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以及中国法学会、有关学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的交流合作,进一步形成共识,增强理论认同。

三是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目前,浙江省已经建立了由国家、省级和市级组建的包括检察理论研究专家、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和检察调研骨干在内的多层次、多类别检察理论人才库。要加强动态管理,积极组织、鼓励优秀检察理论人才参与学术交流、参加高层次学术活动。要让检察理论研究能力成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必备技能,真正落实发挥研究能力在选拔领导干部、遴选检察官、择优晋升检察官等级中的重要参考作用,努力营造更好的检察理论研究氛围。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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