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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综合履职促高质效办理知识产权案件
时间:2023-12-05  作者:胡泽斐?范志飞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于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而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新型案件多、办理难度大的特点,对办案质量要求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往往涉及被侵权人的权利保护,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影响面广,对司法办案效果的要求也高。

在基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紧扣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这一根本,以多维度实实在在的有力举措为抓手,实现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效提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制度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对于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而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新型案件多、办理难度大的特点,对办案质量要求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往往涉及被侵权人的权利保护,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影响面广,对司法办案效果的要求也高。按照最高检部署要求,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一体履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的全面提升。笔者认为,在基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紧扣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这一根本,以多维度实实在在的有力举措为抓手,实现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效提升。

第一,以机构专门化改革推进知识产权专业化保护。检察机关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大部分地区都有数量较少的现实情况,各地应按照上级要求、根据本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独立部门。例如,按照有关在成立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法院所对应的检察院可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机构专门设置的要求,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及时回应新形势新要求,依据所对应的法院已有独立知识产权法庭的前提条件,以及充分评估自身近年来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情况,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以知识产权检察专门机构改革推进专业化建设。选派具有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丰富经验的检察人员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统筹负责案件办理、诉讼监督、对外联络协作、综合司法保护及综合履职模式探索、专项活动等工作,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办案监督合力的形成。在机构专门化的条件下,推动检察履职综合化,将“专”和“合”有机融合,一体提升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第二,以高质效要求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高质效”中的“质”,可理解为“质量”“品质”;“效”可理解为“效率”“效果”,而“高”则可理解为所办案件应达到质量过硬、效果彰显的程度,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知识产权案件的高质效办理,应坚持办出质量和品质、效率和效果的高水准。一是严格落实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通过电话询问、当面了解、走访企业等方式倾听意见,引导权利人通过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进程等方式实质性参与诉讼,充分发挥告知程序在促进追赃挽损、矛盾纠纷化解、推动案件快速办理方面的功效。二是强化犯罪全链条打击。一方面,充分释放“两法衔接”平台的信息共享功能,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填录案件信息,强化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筛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及时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一方面,注重深挖犯罪全链条,通过立案监督、追诉等方式加大对上下游链条犯罪的一体打击力度。三是积极推动诉源治理。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结合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以及隐藏的深层次社会问题,深入展开调研,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抓前端、治未病”。

第三,以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要注重综合运用“四大检察”监督和保护的最优方案,促进综合履职的深度和广度。一是牢固树立综合履职理念。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案件办理中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之中两种以上职能,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应有之义,也是必须贯彻的履职理念。要全面处理好“量”“质”和“效”的关系,“量”是“质”和“效”的前提,没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实现“质”和“效”就无从谈起;“质”是“量”和“效”的保证,所办案件品质过硬才能保证“量”的正确处理和“效”的实现;“效”则是“量”和“质”的最终目的,如果没有体现出办案效率和效果,没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不能称之为高质效办案。因此,必须统筹好“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之间的关系,在办案实践中严格落实“一案四查”办案要求,同步审查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二是推进双向衔接,做实行刑衔接工作,落实从“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对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员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避免出现处罚漏洞。三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减少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四是落实与当地法院会签的惩治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框架协议,加强对同一当事人或同一知识产权的批量维权案件的大数据筛查,用好调查核实权,扎实推进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工作。

第四,以持续提升人员素能推进办案能力提升。高质效的办案需要高素能的检察人员,要牢牢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交叉这一特点,引导办案人员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融合履职工作理念。应通过参加上级业务条线培训学习、部门练兵等方式强化对知识产权“四大检察”尤其是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指导性案例学习,促进干警对“四大检察”业务融会贯通掌握,增强“一专多能”本领培养。如选派干警到上级检察院锻炼,学习领悟上级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新理念、新要求和新方法。借助“外脑”、向“外脑”学习来弥补自身知识结构、办案能力不足,建立健全专业辅助办案机制。密切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的沟通协作,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时,积极提请上级检察院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业团队研讨会,并聘请市场监管部门业务骨干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积极借助“外智”解决案件办理中遇到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领域疑难问题,夯实案件办理根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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