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这些与日常生活看似遥远的字眼,在动辄以千万计算的建设工程领域却不陌生。由于受高额利润的驱动,不法分子采取相互串通、陪标补偿、投标垄断等手段来围标、串标,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其结果往往伴随着行贿受贿、豆腐渣工程、拖欠工资、打击对手……串通投标贻害无穷,司法机关必须鲜明亮剑。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舒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组织新余市某建设公司等5家公司对赣州市贡江左岸排水二标段项目进行围标。其中,舒某组织了新余市某建设公司等3家公司,刘某组织了江西某顺建筑公司等2家公司参与竞标。最终,新余市某建设公司以投标价人民币1249.6万元中标。中标后,两被告人将该项目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朱某某,其中舒某获利20.7万元,刘某获利40万元。
2015年6月,被告人舒某、刘某、袁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组织新余市某建筑公司等7家公司对赣州市贡江左岸排水三标段工程项目进行围标。最终,舒某组织的九江市某建设公司以投标价人民币808.6万元成功中标。中标后,三被告人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朱某某,其中舒某获利12.9万元,刘某获利35万元,袁某某获利10万元。
同时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伪造了四川某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专用章的印章,并用该枚伪造的印章在篡改了内容的某施工合同上盖章,伪造了刘某所担任赣州办事处负责人的江西某公司的业绩,后参与了赣州市客家大道西延工程(地面段)施工的投标,骗取了招标单位的信任并成功中标。
案件办理
2017年7、8月间,刘某、舒某、袁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三被告人共同预谋、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涉嫌串通投标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另外,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2018年9月13日,章贡区检察院依法将该案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串通投标犯罪手段花样翻新、变化多端。为应对形形色色的犯罪手段,最高法、最高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为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编织起了严密的法网。海阔凭鱼跃,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任何伪造竞争主体、串通投标价格、操控招投标的行为,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