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有“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的相逢酒;有“明月高楼休独倚,酒入愁肠,化作相思泪”的相思酒;有“抽刀断水水更流,举杯消愁愁更愁”的消愁酒;有“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的饯行酒……所有的情思都寄予酒里,一切尽在不言中。
但无论是哪种酒,都不应成为酒后驾车的借口,更不应劝他人酒驾,否则,就是对于生命的漠视。赣州章贡区一男子劝人酒后驾车,双双面临刑事责任。
案 情 回 顾
2019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元和被告人林某与几名好友共同在KTV唱歌,期间被告人黄某元喝了4瓶左右啤酒,被告人林某喝了两瓶左右啤酒。当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元、林某与几名好友准备离开KTV前往水南镇的饭店吃饭。被告人林某感觉自己喝醉了,骑不了摩托车,遂劝说一起喝酒的黄某元骑自己的摩托车搭载自己前往饭店。
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元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林某沿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章贡区全球通大桥城外桥头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黄某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并且其驾驶证为注销状态,案发时无驾驶资格。随后,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黄某元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装送检,检测结果为92.6mg/100ml。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元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林某明知被告人黄某元有饮酒行为,仍劝说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逢知己千杯少”,喝酒聊天可以增进朋友间的友谊、排解生活上的烦闷,但君子有度,切莫贪杯,更不能酒后驾车,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做儿戏。人生无常,生命脆弱,意外和明天只是你一念之间的抉择,却有可能改变人生。我们不能控制意外,却能选择最大程度的规避意外,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文明出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