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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买鱼”变“偷鱼”,最终成“落网之鱼”!
时间:2025-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鳜鱼具有调理肠胃、补血益气、补充人体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功效,是春季理想食材。

今天这位经常到鱼行进货的“买鱼人”,却起了歪心思,最终反成“落网之鱼”!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中旬,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某海鲜商行批发水产,每天凌晨3时许在该店购买100-300元不等的鳜鱼,之后再去摆摊卖鱼。一天,徐某突然心生一计,在买鱼的同时顺手“捞”点海鲜店里的鳜鱼一起拿去售卖,岂不赚得更多。徐某遂在之后的十多天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将商行门口水桶内的待售鳜鱼装袋,丢置于商行门店转角口,买完鱼后再返回把转角口的鳜鱼拿走并放至其驾驶的三轮车上。经统计,徐某共以上述方法盗窃鳜鱼16次。

经审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以盗窃罪对徐某提起公诉。最终,徐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边买边偷、“买一送一”,也属于盗窃行为,切勿心起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受法律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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