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已入刑多年,
可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甚至耍起小聪明“二次饮酒”,以为再喝几口酒就能逃避处罚
这样的“迷之操作”,最终换来的只能是“醉”上加罪。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在与朋友聚餐时饮酒至次日凌晨后驾车回家。醉醺醺的王某某驾驶机动车经过一烧烤店门前,与停驻于店门口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正在吃烧烤的车主林某某闻声前来查看,之后王某某下车与林某某一同进入烧烤店协商赔偿。为表豪情,王某某又主动满上一杯白酒一饮而尽,但不遂其愿,双方协商未果,林某某随即拨打电话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显示酒精浓度为181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高达221.86mg/100ml。

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辩称其再次饮酒,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同时其饮酒后未再驾驶机动车,本案所检血液乙醇浓度并非其驾车时的浓度,证据不具有客观性。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警义务,又主动再次饮酒,根据醉酒驾驶机动车司法解释,应以第二次饮酒的血液乙醇含量为定罪量刑标准。
近日,章贡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章贡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王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本案王某某企图通过“二次饮酒”来达成和解,逃避法律追究以“自救”,表面是向对方表达“诚意”,传达“豪情”,殊不知是在作茧自缚,不仅逃避不了法律的处罚,反而让自己身陷囹圄。为此广大酒友应引以为戒,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遇到事故后应履行驾驶员应尽的义务,任何试图掩盖事实的“小聪明”,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