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的一天晚上,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沿章贡区五指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桃江路路口路段时,在距离交警检查点约20米处突然停车,经交警上前提醒,熊某某右转驶入路边停车场道闸处,而后突然下车欲逃离现场,被交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熊某某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拒绝出示有效证件,交警使用警务通对其进行人脸识别后,熊某某仍然拒绝承认其身份信息。随后,熊某某被带至酒驾整治采血车上提取其血样并封装送检。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79mg/100mL。
章贡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熊某某存在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理。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从重处理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熊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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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绝酒驾,平安回家。同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路遇酒驾检查,请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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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二高二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