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摘要
“检察官,我是家庭主妇,没有工作不能赚钱养家,现在还生病了。我老公说我现在是他的累赘,不给生活费,也不给钱让我看病,我能不能起诉他?”刘某向检察机关咨询时问道。
案情回顾????
赵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2013年分别生育一子一女。赵某系全职太太,主要负责在家照顾两个子女,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收入较高,其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主要负责支付家庭开支、子女抚养费。自2018年起,赵某处于严重的抑郁状态,2020年赵某被诊断为焦虑状态、强迫状态、失眠、情绪冲动、抑郁状态、自杀倾向,医嘱建议住院系统治疗。2021年,赵某在婚内提出扶养费诉讼,要求王某向其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的扶养费7万元,并按10000元/月的标准向赵某支付扶养费至双方之间法定?扶养或约定扶养关系终止时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赵某为更好照顾家庭和子女,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牺牲了个人的工作机会,且近年因患心理疾病,无法在照顾子女之余通过外出工作获得稳定的收入。王某作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方,因忙于工作无法给予家庭充分照料的情况下,应向赵某支付相应的扶养费。综合王某的经济能力、赵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双方之前的消费习惯、王某承担子女抚养费等情况,酌情确定王某每月给付扶养费2000元,作为对赵某生活花费的补充,遂判决王某向赵某按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起至双方离婚时止的扶养费。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检察官提醒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一起扛”,一个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必须依赖于夫妻双方对家庭的共同付出以及相互之间的物质扶养、精神扶养,妻子长期照顾孩子照顾家庭,在没有收入又生病的情况下,另一方不承担帮助和扶养义务,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违背,也不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的诉请,体现了法律对道德底线的维护,对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