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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上头”烟成“上刑”物,切莫走上贩毒路!
时间:2024-10-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百入,千元出,贪婪念起“上头烟”。

自由路,法网阻,一朝失足梦成烟!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小A收到小C的微信消息,欲向其购买“上头电子烟”吸食,小A收到消息后,驾车前往赣州市章贡区某广场,以400元/个的价格从小K处买入一个烟弹,后将这个烟弹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C。经鉴定,在该电子烟弹中检验出依托咪酯成分。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审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小A提起公诉。近日,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小A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关于“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的贩毒案例频发。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管,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也被国家列管。这些物质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具有强成瘾性,吸食会对人体的大脑和神经系统产生严重危害。当前,以电子烟为载体,非法贩卖、吸食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均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毒品之祸,猛于虎狼,贪念一起,自由难寻。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如发现毒品犯罪蛛丝马迹,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切勿以身试毒、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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