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有些人为了一时之利,悄悄当起“渔夫”,并使用违规渔具捕捞,最终把自己“捕”进法网……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开始,李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驾船在赣江流域使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非法捕捞河鱼。自2022年以来,李某某开始在当地农贸市场公开销售捕获到的渔获物,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16921.2元。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河鱼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该行为还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考虑到其家庭经济困难,且主动表示愿意以劳务代偿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为防止生态修复“执行不能”,检察机关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时,同步提出“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供李某某选择,并诉请判令李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醒
“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禁用渔具一旦放入水中,就会大小通吃、一网打尽,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近年来,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时有发生,在此,检察官提醒:切勿因个人利益或者爱好,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免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以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赣江干流章贡辖区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一、禁捕范围。赣江干流章贡辖区水域:起于章江、贡江汇合口—八镜台(坐标25°25′26″N,114°56′24″E),止于水西镇石甫村南坑组与赣县区五云镇交界处(坐标25°57′55″N,114°54′38″E)。
二、禁捕时间。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赣江干流章贡辖区水域实行常年禁捕。
三、禁止事项。禁捕范围和时间内,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