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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事已过三,金额小也构罪!
时间:2025-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生活中

有人会因发泄怨气

而选择“搞小破坏”

有人会因物品金额不大

而选择“顺手牵羊”

但俗话说“事不过三”

即使单次损失金额小

次数多了也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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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故意毁坏财物事实:小吴在章贡区租房居住,怀疑房东清理了其出租房内的个人物品,遂分别于2024年8月15日21时许、28日6时许、29日5时许,用石头将房东家车辆的车门划伤并用红色手喷漆将保险杠、车牌及后尾箱喷上了红色油漆。


盗窃事实:2024年8月27日早上,小吴来到章贡区沙河镇的一物流园内,将园内的两个消防器材配套电瓶盗走,后以65元的价格卖出。2024年10月15日、22日、26日,小吴均来到其出租房附近的一店铺门口,分别将放在门口的一个铁车轮毂盗走,后以60元的价格卖出;一个变速箱、一个离合器盗走,后以20元的价格卖出;两个铁车轮毂盗走,后以50元的价格卖出。2024年10月30日,小吴来到章贡区沙河镇一美容院门口,将放在店门口的美体衣盗走时当场被发现,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章贡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小吴故意毁坏财物和盗窃次数均达到了三次以上,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对小吴提起公诉,并根据案件相关情节,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议。近日,章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小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类似的侵财类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做一些小坏事、偷拿一些小东西可能不会被人发现,即使被司法机关追究也不严重,但他们忽视了“积少成多”的道理,也低估了法律的威严。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违法行为,无论大小,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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