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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章检·护城|“流动炸弹”上路?严查!
时间:2025-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见过印着“流动加柴油”的货车吗?以为是在方便车主,实则可能引爆马路!章贡区一人私自改装车辆,无证售卖劣质柴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接下来看一起章贡区检察院办理的刑行反向衔接案件,违法者最终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情回顾


为牟取不法利益,叶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购进劣质柴油,并擅自将普通厢式货车改装成流动油罐车,公然在赣州市周边招揽客户,累计销售金额13万余元。 经专业机构检验,其销售的柴油样品硫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任何牌号车用柴油标准,闪点低至86℃,属于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章贡区检察院认定叶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现实危险等从宽情节,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叶某某的行为已明显违反行政法规,该院随后开展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围绕案件定性、证据标准、处罚必要性等进行深入研讨。同时,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座谈磋商,就法律适用、证据转换、处罚执行等达成共识,依法制发检察意见,助推依法履职。最终,行政执法机关全面采纳检察意见,对叶某某作出收违法所得8000元、并处罚款112000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任何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的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法取得许可、合规操作。即便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违反行政法规,仍将面临严厉处罚!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检察机关将持续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无缝对接,筑牢城市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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