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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有“内鬼”,中止交易!
时间:2025-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某二手车销售公司在财务审计时发现,其在赣州地区的二手车过户费用比周边地市高得多,每辆多200-300元,遂报案处理。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竟是公司内鬼在“作乱”!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王某入职某二手车集团旗下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9年,王某担任A公司赣州地区异地流转专员、交付顾问等职务,负责车辆交付及过户事宜。2021年,王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担任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22年,A公司委派王某在赣州开展询价引入车务代办供应商工作,由供应商负责代办车辆过户,王某隐瞒其系B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利用职务便利选择和推荐B公司作为A公司合作企业,并签订服务协议。在签订协议及结算费用时,王某通过虚增二手车过户实际固定成本费用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10余万元。



案发后,王某A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向被害公司退还侵占款项,并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王某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王某系A公司在赣州地区的管理人员,本应管理好公司的钱款,却“监守自盗”,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代办公司与A公司签订价格虚高的协议书,骗取A公司对外支付超额服务费,再据为己有,属于典型的“内外勾结+自我交易”式职务侵占。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务必保持警惕,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廉政风险教育,一旦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文章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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