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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为“义气”作假证 三人同获刑
时间:2025-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感到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在一起由章贡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伪证罪案件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01

案情回顾

一天晚上,刘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某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汽车在该饭店门前停车场左转弯驶出停车位的过程中,与停放在该停车场内一小型轿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为规避责任,刘某某多次谎称其案发时系“为代驾挪车”而驾车,并指使饭店老板黄某某及代驾司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谎称案发时刘某某确系为挪车而驾驶车辆。检察机关先后对刘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黄某某、张某某涉嫌伪证罪提起公诉。最终,区法院以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02

检察官提醒

犯罪后,唯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真诚悔过,才能获得从轻处理。任何试图通过串通、伪造证据等方式来掩盖事实、逃避责任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本案中,刘某某企图通过指使黄某某和张某某作伪证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最终不仅自己罪上加罪,而且还让好友背负了犯罪记录,真正的“害人害己”。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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