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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假扫码,真抢夺!章贡区一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5-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扫码支付给我们生活带来了便利

不管是商店还是小摊位

店主都会制作好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

前往购物只需拿出手机扫码就能轻松“买单”

但也有不法分子购物假装扫码

乘机公然抢夺财物


01

案情回顾

薛某某烟瘾犯了,想买烟抽,但微信、银行卡余额仅有几十元,想到扫码支付和收款间有一定的时间差,于是骑着共享自行车事先踩点。选择仅有一个老板看店的商店,在半个月内两次在不同商店内,以购买香烟为由,假装扫码付款,趁老板不备,共计抢夺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后迅速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抢夺的香烟价格共计人民币763元。

经查,薛某某曾因抢夺罪受过刑事处罚。章贡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02

检察官提醒

扫码支付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风险,商家采用二维码收款时,务必当场核实款项是否准确到账,在完成交易前,将管理的财物置于自己可控范围之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生活中从来没有“不劳而获”,上述案例中,薛某某的抢夺数额虽然仅为763元,但其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抢夺金额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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