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到外地跑个腿拿个包裹就能赚取高额报酬,
这样的好事你听过吗?
切莫因为贪图小利,
成为电诈“工具人”......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朱某某为赚取好处费,接收“上线”任务,伙同他人多次从异地驾驶车辆到赣州接收装有现金的包裹。朱某某到达指定地点后,根据“上线”指示,取走他人放置好的现金包裹,再将包裹转交给“上线”。经查实,这些资金均为电信诈骗所得。期间,“上线”支付5000元给朱某某用于日常开支,并给予朱某某一部手机用于联络派发任务。短短数日,朱某某参与转移诈骗资金近百万元。该案经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帮人取钱、送钱,跑跑腿就能赚一笔不错的报酬,这种看似“低风险、高回报”的“工作”,可能早已触碰法律红线。近年来,随着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不断深入,不法人员非法资金转移难度增加,一些犯罪分子便在网络上以高额回报进行引诱,寻找“工具人”。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面对“高额佣金”诱惑时,多问一句钱的来路,多想一次法律后果。任何帮助犯罪“洗白”的行为,终将让自己的人生“染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