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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薅羊毛”成瘾?这次真的“罪”了!
时间:2026-04-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有人盗窃黄金珠宝

有人偷钱包首饰

而赣州一男子

打起了超市“零元购”的歪主意

短短不到半年

多次光顾不同超市盗窃红酒

最终戴上冰冷的手铐

流下悔恨的泪水……


一、案情回顾

钟某系一名无业人员,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整日游手好闲,妄图不劳而获。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期间,钟某前往赣州市中心城区不同超市盗窃高档红酒30余次,并将盗窃来的70余瓶高档红酒销赃至烟酒回收店内,非法获利18000余元。

近日,该案经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检察官提醒

钟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作案30余起,反映出钟某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既遵循了对屡教不改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的刑罚原则,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向社会敲响警钟:任何企图挑战法律底线的犯罪分子,都将被严惩不贷,绝无侥幸可言。社会公众应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远离违法犯罪,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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