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虽小,却是公司信誉的象征,关乎企业信用、市场秩序。可有的广告店主却为了蝇头小利,无视法律规定,私自承接非法刻章业务,最终沦为他人违法犯罪的“帮凶”。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系章贡区某图文广告店经营者。2022年1月,王某通过网络认识了林某(已判决),王某在未核实林某身份、公司信息,也未至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仅根据林某提供的印文图样,就先后为其私刻多家公司的公章、发票专用章共计20余枚,非法获利1420元。
经查,林某将上述伪造印章用于虚开税票、伪造完税证明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林某已被另案判决。
检察官说法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伪造数量、获利多少不影响定罪。图文店、广告店、刻章店经营者要严守经营底线,刻章时主动核验申请人身份、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并依法报送公安机关备案,对无合法手续的刻章要求坚决拒绝,切莫因小利触犯刑法,沦为上下游犯罪的工具。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
第五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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