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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谁“卖”了我的房子
时间:2026-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收拾自家房间时,却发现了陌生人的快递,通过快递上的电话联系对方,对方竟说自己是房屋的新主人......一脸疑惑的真房主拨打了报警电话,原来自家的房屋竟然被他人给“卖”了!

图片由AI生成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某APP发布广告称自己名下有多套拆迁安置房可以低价出售,被害人黄某某看到该广告后联系张某某。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某发现某拆迁房安置小区的一套房子大门没有锁好,长期没有人住,遂带黄某某实地查看并谎称系其父亲所有,其有权售卖。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张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黄某某信以为真,遂向张某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同年11月,因黄某某在房屋内放置的快递被真正房主李女士发现,于是案发。

此外,张某某还如法炮制,骗取了其他两名被害人14.65万元的购房款。到案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审查,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近日,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张某某认罪服判。

图片由AI生成




检察官提醒

购房者在选房时,请谨慎辨别网络上的低价广告,需结合市场行情进行理性判断。交易之前务必核实房屋产权归属及有无权利限制,切勿轻信口头承诺或者单一“看房”细节,以免因小失大、遭受更大的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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